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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放假了,走,我们去找点乐子玩玩!【节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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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一瞧,看一看啊喂,在元朝古代官员休假制度包含三类,分别为固定休假日、节庆假日和事假三部分构成。

固定节假日是相当如今周末的一样,也就是每段时间就可以休息一两天的规定

从汉代开始官员都有固定的休假制度,唐宋实行的旬假也会定期休息。

元代的官员并没有固定的假日,元朝政府为增加工作效率,取消旬假制度。

元代的节假日是官员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元代的节假日不像之前的朝代一样注重于汉族的民俗传统,而是以宗教的节日为主。

元代的法定节假日除了冬至、立春、立秋等重要节气外,还有天寿、寒食、中元节、十月初一、重午等节日,假日的数量远比唐宋时期少的多。

除了这些节假日外,还有佛教“四斋日”和道教的“本命日”,佛教四斋日每个月都有四天,加起来每年就有48天;道教本命日每年有6天,这样下来这两个节假日每年就有54天。

元代所有的法定节假日一共有80天,其中宗教假日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元代把宗教节日作为法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填补取消旬假后的空缺,一方面表现出了蒙古统治者对于宗教的崇信。

元代的事假包括病假、探亲假、婚假和丧葬假。

病假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生病,一种是父母生病。

无论是哪种原因,请假日期在百天之内的话可以正常发放俸禄,超过一百天的话就会被停薪,但职务会被保留。

如果被停薪后两年仍不能回任,就会被取消作为后备人员的资格。

元代在很长时内并没有探亲假,《元史》中记载,有官员在1329年指出,朝中有的官员十年都没有回老家探过亲,并非是因为他们不想探望家人,而是因为朝廷并没有探亲假的规定,《元史》对于婚假和冠礼假也并没明确的的记载。

二是汉族官员是丧假的主要对象

在元朝刚刚建立的时候,是没有关于丧假的规定的。

不过朝廷还算比较尊重汉族的习俗,如果有汉族官员需要请丧假时便可以向朝廷请假。

在儒家的传统孝道里,无论官员在担任何种工作,一旦得知父母去世,必须马上暂时辞去官职回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古人称之为“丁忧”。

《元史》中记载,汉族官员的祖父母、父母丧亡时,应该允许官员请假。

在官员请假期间,照常发放俸禄,但对于假期的时长有严格的规定。

如果官员到期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不但会被停职停薪,还会被定罪。

公元1291年,元世祖下令颁布的《元典章》对丧假做出规定:“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三十日,迁葬祖父母、父母假限二十日”。

此时的朝廷虽然对汉族官员有了一定的尊重,但是给予的假期时间比较少,官员只有回家举办葬礼的时间,并没有为父母守孝的时间。

但是随着元朝政府汉化程度加深,1304年,朝廷对于官员做出了新的规定:“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愿依上例者听”。

这个时期元朝已经加深了对汉文化的重视程度,对于汉族官员和一些汉化程度较深的民族的官员放宽了丁忧假的期限。

不过对于社会阶层较高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元朝廷还是希望保持本族人的文化习俗,因此让蒙古及色目人遵从本族的习俗。

但是一些重要的职位,如禁军、戍边军官等都不允许回家丁忧。

元仁宗时把丁忧假改为二十七个月,但基本的制度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三虽然元朝廷允许其他民族效仿汉制,但蒙古和色目人和重要官职皆不在此列

元代朝廷对于汉族官员的丁忧假多有宽容,不过对于蒙古和色目人要求仍然比较严格,在元初的时候在制度中就明确规定蒙古和色目人“各从本俗”。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汉族文化对于其他少数民族的同化是极为迅速的,入侵中原或者迁入中原的少数民族最终都会成为汉族文化继承者的一部分。

元初很多迁入中原的确的蒙古人、畏兀儿人(今维吾尔族人)、唐兀人(缺失相关信息)和回回人在礼制上都纷纷效仿汉人,这一点在丧葬的仪式上表现尤为突出,他们也开始遵从为父母丁忧的丧葬规制。

元政府同意这些民族采用丁忧的丧礼形式,但对于本民族的文化习俗也非常重视。

据《元史》记载,元朝中期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己亥,塔失帖木儿、倒剌沙请凡蒙古、色目人效汉法丁忧者,除其名,从之。”

自元朝中期至元朝末期,朝廷是不允许蒙古、色目人效仿汉人丁忧的。

元政府这样做是为了保持本民族的文化习俗,虽然屡有官员上奏建议蒙古人遵守纲常,实行丁忧礼制,但是一直未得到朝廷的认可。

蒙古人认为不可在所有的习俗上效法汉人,保持其本身的一些习俗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草原民族的继婚制,在元代就一直被沿袭使用。

对于戍边的士兵,朝廷采取轮流休息的方法,即便他们家中有长辈去世也不能回去丁忧。

同样的,一些社会必需的职业也没有丁忧假,医生和内江官也不允许丁忧。

这些行业如果休假会影响本职的工作,因此他们不允许丁忧。

二、元代假宁制度的影响

1.元代请假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措施

元代对于请假制度是非常严格的,《至正条格》、《大元通制条格》等条例中都有要求官员严格执行请假手续的规定。

请假的手续是否齐全作为官员的考察内容之一,如果没有及时上报请假缘由,将会被罚款,累犯三次者会“从各衙门就便的决外”。

元代已经有了官员上班签到制度,《元典章》记载:“今后随路大小官员,除假日废务、急速公事不在此限外,每日必须早聚。”

所有的官员,除了节假日和需要紧急处理事物的官员,其他的每天早上必须聚在一起签到。

如果有无故离开岗位或者不上班签到的官员,前几次会被罚薪,三次以上者直接撤销职务。

元代在官员日常考勤和请假制度上很严格,这也是为了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

元代的阶级地位相差极大,蒙古人和色目人社会地位非常高,再加上混乱的时局、腐败的吏治,因此朝廷需要用严格的制度约束所有的官员。

不过元代对于官员旷工的惩罚比唐代宽松得多,《唐律疏议》中规定官员无故不在岗会受到刑罚,违假一日会被处以笞二十,违假三日罪加一等,最高会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

而元代会先罚薪,多次累犯才会被撤职,这也体现了元代轻刑罚的特点。

2.元代假宁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元代更改了宋代及以前官员节假日的特点,唐代的节假日多达53个,宋代比唐代的还多。

而元代的节假日只有十六个,明代在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只有元旦、冬至、元宵三大节日,共计18天。

而且明代明没有恢复被元代废除的旬假制度,也没有像元代一样采用“四斋日”等节假日作为官员休息日的替代品。

仅仅在每年的年初放假十天,作为官员工作一年的补偿。

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每年设置一个月的冬假,使官员有休养的时间。

明清时期沿袭了元代严格对待请假的作风,对于省亲、祭祖、迁葬等事假,都有严格的请假程序,甚至很多时候官员们请假必须由皇帝亲自裁定。

明清时期对于官员假宁制度的严格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沿袭了元代的休假制度,元代及之后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对于皇权更大程度地集中专制,休假制度就深受其影响。

元代大大缩减休假时长的原因和蒙古族草原文化有关,在游牧文化中,当权者和部落首领认为并没有休假的必要性。

当游牧文明通知中原文明时,不可避免地用固有思维思考问题,即便随着对汉文化的认同程度越来越深改善了官员的休假制度,但仍旧不能完全接受唐宋时期官员们宽裕的休假时长。

这其实是中原政治制度的一次转型,也是官员假宁制度由盛转衰的一个转折点,直到清朝末期采用西方星期制和周末休息的尝试,古人在休假制度上也在不断地学习和尝试。

毕竟工作时长并不是最重要的,能够使工作效率和休闲时间并存才是最为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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